律师:您好,诚恳地向您请教以下一个问题。
2010-12-21,本人应聘到贵州某高校工作,双方签订了《引进人才合同书》,主要内容是我必须为此高校服务5年,而该高校付给本人一定数额的安家费,此合同书被视为劳动合同。没有签订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聘用合同,至今拿到手的也只有这份《引进人才合同书》。此合同于2015-12-21到期,而该高校至2015-12-21前一直未就劳动合同的到期与我协商续签事宜。为此依法向高校提出离职申请,然而其一直拒不办理。我已于2015-12-28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,请求裁决终止我与该高校之间的劳动关系,并且于2016-01-08立案。那这种情况在劳动争议仲裁时候是适用2008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》,还是1990年9月8日开始施行的《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》?非常感谢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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