调取证据申请书 |
分类:诉讼交流 时间:(2015-08-17 10:59) 点击:169 |
调取证据申请书 罗平县人民法院: 申请人:刘鹏,男, 1993年7月24日出生,汉族,农民,家住云南省罗平县钟山乡拖黑村委会大拖黑村154号,联系电话:18387427836。 申请事项:请求罗平县人民法院依法向罗平县公安局板桥派出所调取“2015年1月4日,申请人和刘建友、许建国被吴祥、黄学珍砍伤后的相关材料”。 事实和理由:你院已经受理刘鹏诉吴祥、黄学珍故意人身伤害一案,现被告人、证人及受害人相关笔录材料在罗平县板桥派出所保管,申请人不能自行调取,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》第三条第二款、第十七条之规定,特申请你院给予调取收集。 此致 罗平县人民法院
申请人:刘鹏 2015年6月8日
该文章已同步到:
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