律师档案
律师统计
加载中...
网站公告
欢迎来到李中学律师的网站
文章分类
网站文章
我的好友
暂时没有好友
最近访客
友情链接
网友留言

  • 暂时没有留言

调取证据申请书

分类:诉讼交流    时间:(2015-08-17 10:59)    点击:169

调取证据申请书

罗平县人民法院:

申请人:刘鹏, 1993724日出生,汉族,农民,云南省罗平县钟山乡拖黑村委会大拖黑村154号,联系电话:18387427836

    申请事项:请求罗平县人民法院依法向罗平县公安局板桥派出所调取“2015年1月4日,申请人和刘建友、许建国被吴祥、黄学珍砍伤后的相关材料”。

    事实和理由:你院已经受理刘鹏诉吴祥、黄学珍故意人身伤害一案,现被告人、证人及受害人相关笔录材料在罗平县板桥派出所保管,申请人不能自行调取,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款、第十七条之规定,特申请你院给予调取收集。

    此致

罗平县人民法院

 

 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申请人:刘鹏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2015年6月8日

该文章已同步到:
发表评论
匿名:
验证码:   匿名评论
温馨提示: 李中学律师提供“刑事辩护  交通事故  损害赔偿  债权债务  婚姻家庭  人身损害  ”等法律服务。
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李中学律师,李中学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。
您也可以拨打李中学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:13308743736,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。

李中学律师网
FABANG LAWYER
法帮网首页 | 法律咨询 | 曲靖律师 | 曲靖律师事务所 | 法律知识 | 法律专题 | 法律法规
李中学律师主页,您是第19352位访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