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 |
分类:合同文书 时间:(2015-08-17 10:53) 点击:206 |
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 自诉人:刘鹏,男, 1993年7月24日出生,汉族,农民,家住云南省罗平县钟山乡拖黑村委会大拖黑村154号,联系电话:18387427836。 被告人:吴祥,男,1982年10月15日出生,汉族,家住云南省罗平县板桥镇东胜居委会东胜街258号。 被告人:黄学珍,女,1955年4月19日出生,汉族,家住云南省罗平县板桥镇花红村委会黄把左村22号,现住云南省罗平县板桥镇美联超市对面。 案由:故意人身伤害 诉讼请求: 1、请求法院依法追究被告人吴祥、黄学珍犯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。 2、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人吴祥、黄学珍连带赔偿自诉人的医疗费:14288.94元、后续医疗费:12000元、鉴定费:1840元、误工费:79元/天×108天=8532元、护理费:79元/天×17天=1343元、伙食补助费:100元/天×17天=1700元、营养费:100元/天×17天=1700元、残疾赔偿金九级伤残:7456元/年×20年×20%=29824元、精神抚慰金:6000元、交通费1000元,总计78227.94元。 3、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人承担。 事实与理由: 2015年1月4日,刘建友驾驶微型客车载着自诉人、许建国及其他几个朋友在板桥街上,行驶至板桥镇老供销社“美联超市”处,车辆不小心压着被告人黄学珍家放在路上的油布,后双方发生争执,刘建友就向板桥派出所报警来处理,不料被告人气势汹汹冲出来用菜刀把自诉人、刘建友和许建国砍伤。后来,板桥派出所办案民警到达案发现场并立案侦查,自诉人、刘建友和许建国被送往罗平县人民医院抢救治疗。自诉人被诊断为左侧尺骨下段开放性骨折、左前臂开放性损伤,经司法鉴定为轻伤二级、九级伤残、后期医疗费12000元。 自诉人在医院住院治疗至今已17天,因被人打伤致:(1)左侧尺骨下段开放性骨折;(2)左前臂开放性损伤。目前出院,已用去医疗费14288.94元,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234条第1款之规定,构成故意伤害罪,并且给自诉人带来身体和精神痛苦。 综合事实与法律,自诉人特向法院提起诉讼,希望法院依法判处,支持自诉人的诉讼请求,还自诉人一个公道。 此致 罗平县人民法院 自诉人:刘鹏 2015年6月8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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