工伤赔偿仲裁申请书 |
分类:合同文书 时间:(2015-08-17 10:36) 点击:149 |
工伤赔偿仲裁申请书
申 请 人 :X,男,汉族,初中文化,1970年4月 工作单位:陆良县格宜镇张冲煤矿达乐煤矿 住 址:陆良县格宜镇龙泉村委会 电 话: 被申请人:陆良县格宜镇张冲煤矿达乐煤 地 址:陆良县格宜镇龙泉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: 电话: 业务人员: 仲裁请求: 一、请求裁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解除事实劳动关系; 二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依法支付140811元因工受伤的相关费用,合计元(拾肆万零捌佰壹拾壹元整)具体如下: 1、住院期间生活补助:4480元(35元*2/人*80天);2、住院期间工资:57810元(2710/30 *80);3、住院期间家人的护理费:3840元(45*80天);4、一次性医疗补助:5420元(2710元*2月);5、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:32520元(2710元*12月);6、一次性伤残补助金:24390元(2710元*9月);7、鉴定费:300元;8、第二次手续费4800元。9、煤矿企业伤残赔偿(131号令):65040元(271元*12月*2); 事实及理由: 2011年8月15日,申请人X在煤矿井下砌碹时被矸石砸伤左脚,被送往陆良县中医院医治,经医院初步诊断为:1、右足背挫裂伤;2、左第五指骨开放性骨折;3、左足背异物残留;4、左第二趾骨撕脱性骨折。曲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1年12月26日会议讨论决定予以认定为工伤(曲人工认字【2010】第30440号)。2012年 月 日经曲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(曲人鉴委字〔2012〕第 号)。 综上所述,申请人因工受伤,依法应享受工伤的相关待遇,请贵委支持申请人的请求为谢。 此 致 陆良县劳动仲裁委员会
申诉人:X 二0一二年 月 日 附件: 1、《工伤认定通知书》复印件一份; 2、《曲靖市劳动能力等级鉴定通知书》一份; 3、劳动能力鉴定费用发票复印件一份; 4、《工伤赔偿仲裁申请书》两份。 5、《身份证》复印件一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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